四川建筑工程的主體結構劃分
01【法律規(guī)定】
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八條: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,完成中標項目。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,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向他人轉讓。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,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、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。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,并不得再次分包。
建筑法二十九條: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。
合同法二百七十二條: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由承包人自行完成。
02【主體結構】
上述法條均包含主體結構這一概念,那么什么是主體和主體結構呢?
根據(jù)行業(yè)建、構筑物的特點,其主體和主體結構的劃分也是有所區(qū)別的:就房屋建筑而言,其主體即主體結構,就是建筑物的主要部分——建筑的骨骼。從空間體系來說就是前、后、左、右和上、下。具體指的是地基基礎以上至屋面的柱、梁、樓板、樓梯、包括圍護結構(填充墻)等結構所形成的整體系統(tǒng)。如在砌體結構中,其梁(含圈梁)、柱(含構造柱)、墻(12墻除外)、樓板(含屋面板)為主體結構;而在框架、框剪、框支結構或剪力墻結構的工程中,其主體結構則是梁、板(含屋面板)、柱、樓梯、鋼筋砼墻(含外填充墻,但和主體封頂無關)。當上述分部分項工程完成后,我們一般稱之為主體封頂。
一般來講,二次結構不是主體結構的范疇(但構造柱和外填充墻例外),建構筑物的地基基礎工程不屬主體結構的范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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